(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為防範民眾騎乘電動自行車趴趴走,造成交通意外事件,交通部已於111年底完成修法,將「電動自行車」納管並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且須完成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於道路行駛。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111年11月29日以前出廠已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緩衝期限2年,將至今年11月29日期滿,逾期未領用牌照及投保強制險上路行駛,最重可處3,600元罰鍰,呼籲民眾儘速到台中區監理所等7處定點服務場所申請掛牌,以免違規受罰。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東海大學女學生遭巨業客運公車輾斃,二十五日多名東海學生、民間團體重回事發的中山路、綠川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