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鑑賞期鬆綁 立委提案修法

中國時報【許俊偉╱台北報導】 Google手機付費軟體因不符七天退貨規定,去年遭開罰一百萬元,引發軒然大波。而郵購商品愈趨多樣化,立委丁守中等人上周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未來賞味期短的生鮮、電子書、影音和APP遊戲等數位化商品可望不受「七天鑑賞期」約束。修正案被解讀是「Google條款」。 但消基會痛批,「Google條款」是開消保倒車,消保法立法目的是保障消費者,豈有修法削弱消費者權益的道理,消基會反對到底。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無須任何理由和費用退貨。郵購包括電視、電話、網路和型錄等無法實際檢視商品的消費管道。 換句話說,透過網路下載付費軟體也符合七天鑑賞期規範。但有人質疑,下載電子書、電影、音樂或遊戲等數位化商品,不用七天就看完、聽完,到時再允許退貨的話,成了傷害著作權和文創發展的變相盜版保護傘。 立委丁守中等五人上周擬具的草案,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增加「郵購買賣者有合理例外情事,不在此限」的但書;第二項並新增「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獲十八位立委連署。修正案通過後,消保處就得列舉例外情事。 過去曾有消費者網購年菜,吃完年夜飯才以「口味不合」為由要求退貨,宣稱試吃是「合理必要檢查」,業者依規定也只能無奈接受退貨。 提案立委認為,郵購商品一視同仁都給七天鑑賞期不合時宜,不同商品應依特性彈性處理,有些生鮮產品保存期限根本不到七天,難道放到過期也能退?要求消保處應將鑑賞天數合理化、個別化。 民眾張欽鵬說,不論任何產品,七天退貨保障是消費者購物權益,商家若不放心給民眾鑑賞,就別在網路賺錢。民眾黃弼臣則說,消費者權益不能無限上綱,否則將養出一群濫用權利的奧客,有些消費者確實需要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