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違規 幸福人壽遭金管會罰款360萬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16日表示,幸福人壽不動產取得作業涉及多項缺失,除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內部控制制度也未有效發揮,有礙公司健全經營,因此,對幸福人壽核處罰鍰新台幣360萬元,並予以糾正。

金管會指出,幸福人壽購買新竹中山段及台中田心段等2案素地,不能符合金管會當時規定,在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者,因此,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分別處以罰鍰90萬元,合計處以罰鍰180萬元。

另外,金管會指出,經查幸福人壽不動產投資的內部評估作業有多項缺失,如未分析採行特定價格,即逕以特定價格購買,投資決策有欠妥適;在假設條件未成就及不動產產權欠缺完整下,又直接以高於特定價格為購買依據,有礙案關不動產未來的使用,投資報酬率分析有欠合理,即逕以高價購入,且迄檢查期間尚未出租等缺失。

此外,金管會表示,幸福人壽投資評估未分析短期內整合鄰地的可行性及2年內即時利用期限,即自行以高價購入,投資評估作業有欠合理,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金管會說,由於幸福人壽對於不動產投資價格的合理性、標的完整性、後續開發與利用的可行性等內部評估作業未有效落實,顯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有礙健全經營,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80萬元整,同時,予以糾正,而且有關不動產投資缺失事項需改正完畢並經金管會認可後,才可新增不動產投資。

金管會也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