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升格 仍收學校停車費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5都升格後,縣市倉促合併,行政出包再多一例。台中市教師會指出,台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停車收費辦法在縣市合併後明文廢止,卻仍有部分學校違法收費,台中市教育局不願出面制止。這筆繳納市庫的停車費何去何從?教師強烈質疑教育局公然縱容違法。 台中市政府98年訂定「台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要求各校收取校園停車費,原台中市學校也依辦法向學校教職員收費。縣市合併後,收費辦法明文廢止,仍有許多學校繼續收取。台中市教師會總幹事林育志指出,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台中市教師會在開學前已提醒過教育局,至今還有不少學校違法收費。 林育志指出,2月底台中市教師會一一調查發現,部分學校不知變通,以「沒收到公文」為由堅持收取;教師會轉請教育局發文給各校,以免校方違法而不自知,教育局卻推託此項業務屬於財政局,不予處理。 教育局發公文告知學校並非難事,台中市教師會質疑教育局推卸責任。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直指,下級機關違法,難道上級機關沒有責任糾正?據台中市教師會調查,目前仍有居仁國中、漢口國中、崇德國中、重慶國小、國安國小、東光國小、進德國小等校向學校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且尚未退還。 林育志進一步指出,98年學校停車收費辦法,教職人員每學期繳交600元費用,台中市教師會一度向教育局建議將這筆款撥給各校作為停車管理或維修費用,教育局答應辦理,這筆款項最後仍納入市庫。 台中市政府明文公告廢止辦法,崇德國中林老師指出,學校不少老師紛紛向校長及總務處提出市府的公告,校方堅稱要等到收到教育局的公文再退還。她氣憤地說,從收費至今,款項如何使用?市府和校方不曾提出明細或收據,老師們不願猜測這筆黑帳的流向,簡直是敗壞教育風氣。 張旭政解釋,就算學校要向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也必須依據《規費法》第10條規定,各校應該訂定收費基準,檢附成本資料,洽商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送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不過,據了解,沒有一所學校有依照規定辦理。他強調,學校如果知道違法了還不停止或退還,有觸犯刑法第129條公務員違法徵收的疑慮。 張旭政呼籲違法收費的學校立即退還停車費給老師,台中市教育局也該負起監督職責,否則市教師將向監察院檢舉或向地檢署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