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公募基金業務6月開閘 准入門檻降低入圍機構擴容

《證券時報》消息,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中國證監會昨 (19) 日發佈《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規定》進一步擴容,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納入可開展公募業務的機構範圍內,同時還降低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業務的門檻。《規定》自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新網報導,從範圍看,《規定》徵求意見稿原本覆蓋證券公司、保險 (行情專區) 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證券公司控股的資產管理子公司。徵求意見後,《規定》覆蓋範圍擴容,明確了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符合一定條件後可申請開展公募業務,所面臨的門檻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一致。

同時,《規定》還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適當降低了這些機構從事公募業務的門檻。記者比對發現,對申請開展公募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徵求意見時關於「最近 3 年連續盈利」的硬性要求已刪除,並有針對性地增加要求「最近 3 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

對證券公司,《規定》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的「最近 1 季末淨資本不低於 10 億元人民幣」、「最近 1 年中國證監會分類評價級別在 B 類以上」,將「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 200 億元」的要求調整為「資產管理總規模不低於 200 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低於 20 億元」。

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最近 12 個月償付能力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的要求更改為「最近 1 季末淨資產不低於 5 億元」;對私募基金,將最近 3 年資產管理規模的要求從 30 億元降低至 20 億元。

《規定》共 18 條,主要規定了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在業務運營方面,上述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統一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規定》主要從業務獨立、風險隔離、公平交易、利益衝突防範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並對監督管理和處罰方面進行了規定。《規定》還明確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隔離和可以共用的業務環節,對申請材料 (行情專區) 清單進行了列示,便於資產管理機構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