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他人婚姻導致離婚 小三判賠10萬

一名陳姓女子因為與好友的丈夫發生婚外情,導致好友與丈夫離婚收場,好友憤而告官,對陳姓女子提出100萬元的民事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陳姓女子要賠償好友10萬元。(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與趙姓女子是就讀美國大學時期的同學兼好友。趙姓女子指控,當初介紹好友跟丈夫認識後,她竟趁自己赴美待產期間(99年2月),與丈夫密切交往、約會。後來,趙姓女子攜子返台與丈夫同住,卻發現丈夫時常因好友的來電,在下班返家後藉故外出、動輒1、2小時,甚至半夜1點多才返家,導致夫妻間的爭執。丈夫甚至在民國百年元旦,與好友共約跨年,凌晨一點多在高雄市的飯店內共處一室、衣衫不整。趙姓女子不滿配偶權被侵害,不但跟丈夫離婚,還向好友陳姓女子提出100萬元的民事求償。

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女子裸露部分身體與好友的丈夫共處一室的行為,已經損害到好友的婚姻生活與幸福。審酌兩造為舊識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雙方的財力、經濟條件後,法院最後判處陳姓女子應賠償趙姓女子新台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