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發現金股利 個案嚴審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金管會確定將發函,保險公司今年要確定股利政策前,必須先報金管會審核,確認財務、業務情況,再以「個案審酌」方式核准可發放現金股利的比率。據了解,今年起,金管會對壽險公司發現金股利,會從嚴把關,儘可能少發。 同時,若有保險公司要依據公司法241條,即公司在無虧損下,可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25%的部分,依股東原有股分比率發給現金,金管會也確定要「從嚴規範」。 即壽險公司分配現金股利後,風險資本額(RBC)要超過250%,且財務、業務健全,「具清償能力」,同時法定盈餘公積須達資本總額,才能分配。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應該沒保險公司符合上述條件。 金管會希望預防壽險公司大量出售債券、股票或不動產,創造每年高額獲利,再以現金股利分給股東,未來若公司出現大量利差損壓力時,股東卻無力增資,所以希望透過控制現金股利發放比率,要求壽險公司將獲利儘可能拿來強化財務結構,增提準備金、增資。 原本保險局訂出RBC須達250%、負債適足性測試後無增資需求、淨值對應資產(不含分離帳戶)超過4%三大門檻,但被金管會高層認為太寬鬆,原則上要求公司法241條部分以最嚴標準把關,最好不要動用;至於每年獲利發放現金股利部分,也以個案從嚴把關。 原本有壽險公司建議,壽險公司扣除實現資本利得(即賣債、賣股、賣不動產)等一次性收入後,若仍有獲利,即可拿來發放現金股利,代表壽險公司靠死差益、費差益及每年固定利息收入(recurring yield)產生的獲利,可分配給股東,但金管會認為,還是應依各公司財務及業務情況「個別嚴格把關」。 金管會最遲本周即會發函給各公司,只有公司法241條的部分訂有審查標準,但具「清償能力」部分,即代表要考慮後續利差損問題,目前應該沒有保險公司可動用公司法241條發出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