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不管行銷 買主需審核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對於大陸金馬甲公司以網路銷售台灣不動產,內政部昨(13)日表示,台灣目前並無規定不動產物件不得在大陸進行行銷廣告,但不論大陸方面最後銷售的對象為何,未來來台購買不動產,都須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依購買對象進行審核。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表示,目前國內各部會並無相關規定,不動產不能在大陸行銷廣告,只有禁止大陸來台從事大陸不動產廣告,若有地產公司將台灣不動產物件po在大陸網站行銷,似乎沒有特別管制必要,因為行銷和買賣是兩回事,目前國外有些不動產物件也在台灣行銷廣告。 王靚秀指出,倘若大陸行銷的對象是陸人,來台購買不動產,都必須向內政部申請,事前許可,限制仍多。個人部分,雖取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需說明資金來源規定,放寬取得不動產物權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停留期限,由每年來台總停留期間從不得逾1個月放寬為4個月;每次停留期限及次數不作限制,但要求登記滿3年後才准予移轉買賣。 倘若是陸企,也必須經投審核許可來台投資的營業項目,陸企才能購買業務需求的商辦及廠房,並非任何人都可來台購買商用不動產。王靚秀說,若大陸宣傳對象是台商則較容易,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都可購買不動產。 至於訴求買賣對象若是大陸地區的外商,依台灣規定,王靚秀說,必須該國與台灣有平等互惠出售不動產的規定,購買住宅或商辦均可。因此,內政部呼籲大陸網路交易平台業者,最好在大陸行銷廣告時應說明清楚,必須符合台灣法令規定,才能來台購買不動產。 投審會表示,陸資購置國內房地產,主要分為兩個層面,第一、投資所衍生的需求,例如員工辦公地點、員工宿舍或廠房等。第二、個人自住為主,不論是哪個用途,都必須先向內政部地政司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