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違規興建住宅 工業區外亦強制繳交保證金

(記者黃秀麗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為嚇阻將不得為住宅使用地區開發為住宅,修訂「臺北市不得為住宅使用地區申請建築許可處理原則」,並將於103年3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原為防範工業區違規作住宅使用之行為,擴大為都市計畫管制不准許作住宅使用之分區,並收取保證金、延長保證金期限及註記謄本,以期加強扼阻違規興建住宅而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情形。 建管處指出,臺北市並非只有工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例如大彎、內湖五期等區域原都市計畫規定應為商業區或辦公服務區,均不准作為住宅使用;部份建商將建案以住宅格局銷售,並提供不完整資訊誤導消費者購置,除破壞都市計畫規劃原意之外,亦造成房地產交易不公的現象。 建管處處長張剛維指出,新規定將擴大之管制範圍內新建案,只要單戶面積小於200坪,一律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並延長保證金退還年限,如於6年期限內未違規作住宅使用,才會無息退還。為確保消費者獲取正確資訊,對於舊建案亦要求建商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檢附告知承買戶不得作為住宅之紀錄後使得申領使用執照。 須保證金繳納條件如申請在工業區—申請非工業用途,單戶面積小於300m2,面積150m2~300m2者折半,都市計畫限制不准住宅使用地區,單戶面積小於600m2,面積300m2~600m2者折半。 「臺北市不得為住宅使用地區申請建築許可處理原則」將於2月21日刊登於第33期臺北市政府公報,歡迎民眾上網閱覽(網址http://www.gazette.tcg.gov.tw/)或有相關建議,可洽建管處建照科(1999轉8517)反映。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