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纜車弊案 顏萬進12年6月定讞

前內政部次長顏萬進的北投纜車收賄弊案,高院更二審認定他收賄,去年將他重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八年後,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定讞。

(潘千詩報導)

顏萬進是扁政府時期的內政部次長,但2006年間卻爆發北投纜車收賄弊案,顏萬進涉入其中遭檢方起訴。

一審重判他有期徒刑15年;二審痛批顏萬進膽大妄為,玷辱官箴,重判有期徒刑12年8月、褫奪公權8年,其中,侵占、詐領交際費部分判處6個月跟4個月定讞,至於貪汙上訴後發回更審。更二審認定,顏萬進2005年間替廠商護航,因業者擔心環評過不了關,行賄前陽管處長蔡佰錄跟顏萬進,顏萬進收賄120萬後協助業者取得北投纜車其中三站的執照,觸犯貪污罪,更二審痛批顏萬進身為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所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另外他還向航空公司索取30張國內線機票,觸犯利用職務詐財罪,但審酌機票總價值四萬八千元,所以判刑4年,兩罪合併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跟機票都要追繳沒收,返還被害人。顏萬進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28號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