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視野:問題在民族教育

■浦忠勇 日前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條文,立法重點有兩項,其一是23條的「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其二是25條的「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 這個立法結果在原住民教育圈掀起了許多討論,但部份討論卻把焦點放在:將可有效解決許多原住民流浪教師問題,或認為原住民學校將增加相當比例的原住民教師。 本文認為,這樣的期待是曲解了立法的修正方向。此次修正案,仍應放回原住民族教育法原初立法目的與條文內容,於此脈絡下討論,這樣才能掌握其立法要旨。 我們或許看到原住民立委在立法院提出關於原住民教師比例偏低的數據,也看到原住民流浪教師無法回部落任教的現實問題,但這只是立法遊說的策略之一。為要爭取三讀通過,關鍵的問題還是在於立委們所提到的「多元、平等、自主原則」,這才是民族教育的精義所在。 縱觀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目的,本來就是要達到「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第1條)以及「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第2條)等願景,這裡根本涉及到的是民族文化命脈,而非當前現實的原住民教師工作權。 因而,所有的條文制定或修正,應視為完成此一民族教育目的之途徑與手段,這樣民族教育法中有關「就學」、「課程」、「師資」、「社會教育」等等內容,才能首尾連貫,不能因為此次的修正而忽略了立法原初設計。 如果將師資和課程的內容拿出來檢視,原初的立法設計就能凸顯。其一,在於20到22條有關民族教育多元文化的「課程要求」,其二是緊接的23到27條關於教師條件與專業能力的「師資要求」。從此脈絡可以理解,這兩種要求是並行並置,缺一不可。 民族教育法中的「師資」專章,不過是在說明是怎麼樣的老師才配得上擔任民族教育師資,這才是原住民教師應該扮演的專業、義務與責任。 如果只是爭取工作機會,或只是增加原住民學校原民教師的數量,而不在未來的師資培育、任用制度、教學評鑑及獎勵考核等等設計上,嚴謹考量原民教師在民族教育特殊的角色任務,那麼這些原民師資充其量只是「一般化」的教師,根本不是民族教育法所揭示的課程與師資要求,這樣的師資對民族教育未來發展的貢獻將嚴重受限。 在台灣,一般化教師並不缺乏。就民族教育的精神而言,我們需要的原民師資應具備「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額外專業能力,如果只是工作機會增加或提高原民教師比例,到頭來卻只培養與任用一般化的教師人才,那麼又何需「優先遴聘」? 總之,問題在「民族教育」,而不只是「增加工作機會」。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