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電價補助應回歸各機關負擔

【台灣醒報記者徐欽盛台北報導】電價優惠政策,台電盼由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台電副總經理李鴻洲2日答覆媒體詢問時表示,目前台電不管是對公共運輸、水公司、鐵路公司、學校、弱勢團體的優惠措施卻沒變,但他非常希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電價優惠的預算,讓台電能夠在10年內完全擺脫政治性的負擔,朝企業化方向發展。 李鴻洲強調,台電多年來背負許多政治性的負擔,對台電的財務是雪上加霜!他指出,台電的電價如果低於供電成本,就不應該做這樣的事,而應由各目的事業機關編列預算,況且台電的財務已經非常困難,他呼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拿出盡責的態度,儘快在2-3年內將優惠補助的預算編列出來,最終盼望能在10年內完全擺脫這政治性的負擔。 對此,經濟部能源局組長李君禮也表示,依照《電業法》規定,台電公司對特定事業的補助,包括自來水、鐵路、學校以及社福團體的補助,應不低於供電成本,而台電提供的補助也不能使其產生虧損;依法來說,台電公司也沒有再給這些機關優惠價的義務,台電公司並無法擔任政府的角色,事實上,台電從民國95年以後,售電價格已經低於供電成本, 李君禮更指出,去年行政院就邀集各目的主管機關開會,討論長期電價優惠措施還是應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官機關,由各機關編列預算來補助,例如,機關學校的補助就應該由教育部來籌措,交通部事業的補助就應該由交通部編列預算,但因考量各單位財源相當拮倨,行政院同意各部會可以逐年遞增加這部分的預算。 圖說:依照《電業法》規定,台電公司對特定事業的補助,包括自來水、鐵路、學校以及社福團體的補助,應不低於供電成本,而台電提供的補助也不能使其產生虧損。(Photo by Reder in 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