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基金不再發 用來花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行政院經建會所轄之國家發展基金,去(101)年轉投資虧損率達40.54%,連續虧損超過3年者計12家,又委外投資創投每年投入上千萬手續費,績效與技術移轉成效亦相當慘淡,經建會卻仗著國發基金的龐大預算,違法編列與基金用途無關的房舍興建經費,又以「兼職人員酬金」之名目發放獎金給本為職責所在的職員。 立法委員許忠信於昨(12/2)日召開記者會,批評經建會為了幫助籌措總預算財源,生生宰殺手中持續下蛋的金雞母──台積電股票,又為謀求單位及職員福利,踩線違法編列預算,在運作基金方面卻聽任轉投資公司連年虧損和委外投資績效不彰,顧小利而失大局,應就此確實展開檢討,以妥善利用國民稅收,增進產業動能及競爭力。 花很大 出售台積電股票: 殺金母雞以取卵 為了配合行政算籌措總預算財源,國發基金選擇出售向來獲利穩定且財務狀況良好的台積電股票共1億7,691萬0,371股,收入達180億8,024萬元。然而,台積電的股票殖利率(2.74%)不僅遠遠高於中央銀行之國庫券(0.481%)以及國內10年期指標公債殖利率(1.614%),且每年均能穩定配發現金股利,國發基金為了增進短期收益、充填帳面數字,一次性出售上億股,不僅明顯選擇錯誤籌資標的,未來每年更會損失潛在股息約5億3,073萬元。 況且,國發基金近3年來,均大幅將出售持股收入及相關收益之主要部分全數解繳國庫,至103年度預計連同出售台積電的180億餘元,合共解繳國庫245億餘元,留存基金之未分配賸餘預計甚至不足1億元。為了籌措總預算財源而挖東牆補西牆,讓基金本身捉襟見肘,何時國發基金才能夠實踐「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的設置意義? 違法花基金蓋房舍 因經建會、研考會等機關部分業務再造整併後所成立之「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集中辦公廳舍之需求,經建會便提出「國發大樓規劃興建計畫」,將座落於臺北市中山區低度利用土地共876坪,規劃興建地上12層、地下4層共6,443坪之鋼骨結構建築,計畫投資總額8億6,063萬1千元[1],計畫經費由國發基金營運資金支應。 然而,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29、30條規定,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應限於「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等」相關支出。且政府組織興建房舍,原則上應由經建會編列公務預算,經本院審核後方得執行;倘若受限於財政狀況或時間上壓力,國有財產署亦曾提出建議可與民間合作(例如BOT模式),不僅可節省財政支出,更能有效提升國有土地價值。經建會卻以「活化低度利用或閒置房地資產本係各機關應努力之目標」為由,自103年度起預計分6年編列總額8億6,063萬1千元的「國家發展委員會辦公廳舍興建經費」,擺明是利用該基金管理機關的職權,運作數額相對充沛的基金,以行圖利與己有關工程事項之實,顯然違法不當。 違法發兼職人員酬勞金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機關為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同辦法第9條第3項:「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關於兼職費支給對象,規定下列情形不得支給:「各機關所屬單位,未具1.獨立編制;2.獨立預算;3.依法設置;4.對外行文等四項要件者,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本機關人員兼任該單位職務者,不得支給。」 按經建會人員本有辦理國發基金業務之責,並非兼任其他機關職務,依上述規定,自然不應支領兼職費;退步言之,若將「國發基金管理會」視作經建會的所屬單位,該管理會不僅不具獨立編制,對外行文亦係以經建會名義為之,兼辦國發基金業務的經建會人員支領兼職費亦於法無據。 然而國發基金預算卻自101、102年度起,各編列74萬5千元的「兼職人員酬金」,於103年度繼續編列73萬9千元,經建會兼辦國發基金業務的人員每個月可因此領取兼職酬勞1,200元至3,000元不等,以人民的納稅錢變相發放獎金給事實上的「正職人員」,豈不荒謬。 貳、發展少 轉投資虧四成而不退場 國家發展基金截至101年底止共轉投資39家事業,若扣除聲請破產及清算中之公司,101年度營運發生虧損者14家,占營運中轉投資民營事業37家之37.84%,該基金認列累計減損失高達37億1,934萬餘元,約占該等事業投資金額65億9,754萬餘元之56.37%,而其中連續虧損超過3年者計12家。 但經建會103年度預算案中,仍未就虧損情形日益嚴重的公司有減少投資金額計畫,凸顯經建會既無能力督促虧損公司改善經營情況,又無法妥適處理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或依本院100年度預算案決議,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建立適當退場機制。經建會一味放任漏洞持續擴大,對比脫手台積電股票以謀求近利一事,無異於「殺台積而留病雞」,經建會就此實有檢討之必要。 委外創投績效差 手續費持續蠶食 國發基金於97年3月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簽訂辦理「第1、2、3期科技事業創業投資計畫」特定用途信託契約,期間7年,並按每年底實際投資餘額依年費率0.68%計付信託手續費。截至101年9月底止該基金委由兆豐銀行信託投資創投事業60家,101年度支付手續費5,792萬3千元。 然而,根據審計部審核通知事項,部分信託兆豐銀行投資之創投事業有於短期間內進出同一家投資事業或有同日買進賣出等情形,與創投事業的特質並不相符,又有9家創投事業連續3年未配發股利,以及18家公司未曾辦理技術移轉案件,投資績效與技術移轉成效均欠佳。 國家發展基金每年支付高額信託手續費委託兆豐銀行投資管理創投事業,理應確實督促檢討,以確實達成基金帶動新創事業之發展、提升台灣技術水準之投資目標及效益,但結果卻是委外操作後,只知道按時繳錢,顯示該基金監督管理上的怠惰及托大。 許忠信指出,國發基金係為引導民間資金投資於政府政策重點發展之產業,以建立核心產業體系,改善我國產業結構,並透過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新創事業,帶動新創事業之發展,提升台灣技術水準。因其肩負台灣經濟競爭力及產業存續的重責大任,掌握大量財源的經建會應謹慎編列預算,並加強後續績效的監督與檢討,不該出現顧小利而失大局,只謀求單位及職員福利,而聽任轉投資公司連年虧損或忽視委外投資績效不彰的情形。期望經建會能夠確實改善上述事項,以求權責相符並妥善利用國家稅收。201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