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金稅務爭訟 2項獲勝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國泰金控申報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呆帳損失、營業費用及債券折溢價攤銷等三方面與國稅局發生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准國泰提列呆帳4.6億,及52億營業費用不用認列,但1億364萬債券溢價攤銷部分,則被判敗訴仍無法順利攤銷。 按國稅局原核定,國泰金控92年度營所稅的申報結果,國泰金控可獲7億的退稅。但國泰金控得提列呆帳4.6億,及52億營業費用可以不列入申報後,退稅金額可望比國稅局原核定的7億6,168萬大幅增加。 國泰金辦理9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收入淨額3億6,612萬元,第58欄營業費用0元,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0元。 這件複雜的稅務申報,經台北國稅局依據申報及查得資料,核定國泰金92年度股利收入55億7,901萬元,第58欄營業費用為52億2,526萬元;剔除債券1億364萬溢價攤銷數,核定應退稅額7億6,168萬元。 國泰金不服,打起行政訴訟。法院指出,雖然96年7月修訂生效的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准予營利事業將債券溢價攤銷數,列為債券利息收入減項。 但因沒有「溯及既往」規定,在修訂前的債券折溢價攤銷官司,都被判決敗訴;國泰金也是如此。 至於第58欄營業費用部分,國泰金主張,金控公司依法不得從事任何營業行為,金控的唯一收入就是所屬各銀行、保險及證券等公司的股利收入,按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所以列報58欄營業費用為零元。 國稅局則認為,按收入比例計算股利收入55億7,901萬元應分攤營業費用,而核定第58欄營業費用為52億2,526萬元。但法院認為,稅法規定金控的股利收入不課稅,按稅法收支配合的原則,費用也不應計入,支持國泰金在第58欄的營業費用列報為0元。 呆帳損失部分,國泰金是在90年間將來來大樓租給鴻禧經營喜來登飯店,鴻禧積欠租金,但雙方後來和解。 國稅局認為,按稅法查核準則規定,國泰金與鴻禧的和解,須經法院裁定才是合格憑證,但國泰金與鴻禧是私下和解,憑證不符,因此不准國泰金提列4.6億的呆帳損失。 國泰金則以查核準則另一項規定,即積欠債務滿兩年進行催收未獲清償,主張該筆租金債權務應可提列呆帳損失,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