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眼鏡6成不合格 顏色深危及行車安全

太陽眼鏡6成不合格 顏色深危及行車安全

太陽眼鏡是夏日必備的單品,不僅可以保護眼睛免於紫外線或強眩光的傷害,還能讓整體造型看起來更時尚。不過,消基會今(20)日公布抽驗市售太陽眼鏡結果,發現15件樣品有9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高達6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合作,在花東地區百貨公司、眼鏡行及賣場等商家,隨機購買不同廠牌、型號的太陽眼鏡共15件,針對產品標示、品質測試等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有9件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有3件無中文標示、6件發現材質標示不清、檢驗標示誤用或濾鏡分類編號數標示錯誤等情況。 根據國家標準規定,一般太陽眼鏡的可見光穿透率、光照度穿透率,可區分為0到4號,並就色彩深淺將率鏡分類0為「透明或非常淡的色彩」、1為「淡的色彩」、2為「中等色彩」、3為「較暗的色彩」、4為「非常暗的色彩」,以便消費者挑選適合於不同場所使用的產品。 不過,此次檢測結果發現,15件太陽眼鏡產品中,有4件經測試後,實際的濾鏡分類編號與商品標示不符。包含Fivenze及TOP GUN等2家廠牌,濾鏡分類應歸類在4號,但商品標示2或3。由於濾鏡分類編號4的顏色屬於非常暗的鏡片,並不適合道路駕駛使用,但業者標示不清,若消費者誤用於開車時配戴,恐怕影響行車駕駛的判斷。 市售太陽眼鏡已於2008年列為應施檢商品,針對9件不符規定的太陽眼鏡,標檢局已通知廠商立即下架,限期回收改善,若屆期仍未改正,將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檢局表示,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確認濾鏡分類標號數,正確標示以免觸法。同時也將持續購樣檢驗,並不定時至市場進行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確保商品符合規定。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勿購買來路不明的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並注意太陽眼鏡的用途,若濾鏡分類為4號的深色太陽眼鏡,或眼鏡上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等標示時,則不宜於開車時配戴,以確保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