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 效期擬延長為2年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延長通常保護令期限為2年以下,並將目睹家暴的兒少也納入保護令相關條文規範。

內政部通過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後,經行政院會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說,現行民事保護令效期最長1年,只能延長1次,對許多被害人確實不足;草案將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延長為2年以下,延長保護令的聲請,不以1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內政部指出,為周延保護被害人,草案將現行保護令款項有關禁止騷擾、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的保護對象擴及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

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草案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意見。

為保護被害人隱私權,草案新增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的保護與隔離措施,以周延保護被害人。

為提升加害人處遇計畫成效,草案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的實施方式提出建議。10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