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影響力」 扁益吳判決大不同

「實質影響力」 扁益吳判決大不同

林益世獲輕判7年4個月刑期,關鍵在於法官認為,林益世當時是以立委身分收錢,對於具官股性質的中鋼、中聯兩間民營企業沒有「實質影響力」,屬於選民服務,但對照前總統陳水扁的案子,法官反而認定,總統身分有絕對的「實質影響力」,遭重判18年,而民進黨大老,吳乃仁也因為曾擔任台糖董事長,辭職後賤賣土地,同樣被法官認定有實質影響力遭判刑,類似的案件,卻出現不同結果。

判決後第二天,林益世和妻子彭愛佳,照慣例到轄區中崙派出所報到,不變的是夫妻倆,一樣心連心、手牽手,服裝上特別有默契,兩人都穿上白色上衣,似乎象徵清白純淨,不過家人無罪,林益世輕判,不只特偵組痛批判決「違背國民法律感情」,外界也痛批司法不公。

這個理由,顯然說服一審法官,不過卻也被綠營質疑法院有雙重標準,法官採納「實質影響力」為量刑因素,認為林益世是在立委任內收錢,錄音帶索賄時雖然擔任政院秘書長但索賄未遂,而且中鋼、中聯屬民營公司,林益世喬合約不是公務行為,也就是立委加秘書長,沒有「實質影響力」,變成「法定職務」說,但對照前總統陳水扁,官司被判18年刑期,因為總統任內,收受前101董座陳敏薰現金,介入龍潭購地案,加上收受收受元大馬家現金,總統有能力介入二次金改人事,總統身分有「實質影響力」,這樣兩套標準,政壇與法界都有不同聲音。

綠營還舉了另外一個例子,民進黨大老吳乃仁,曾任台糖董事長,辭職後8個月,被查到低價賤賣土地,還找來洪奇昌陪廠商拜訪新任台糖董座,也被法官認為,前董事長身分有對價關係具有「實質影響力」,綠營強調,按照法官判決標準,涉嫌收賄的李朝卿和賴素如,通通可以被界定「選民服務」,輕輕放下,不只參考法條不一樣,另一個引爆民怨的,還有刑度問題,法界舉了例子,有歹徒搶了700元,判刑居然比林益世貪了上千萬,還要重。

林益世案一審判決,引來各界譁然,對司法也產生質疑,法律見解矛盾,加上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如果成了判例參考依據,以後選民服務與收賄之間,肯定出現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