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一案兩請 保障多14個月

工商時報【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過去專利若是一案兩請(同案申請新型與發明審查),申請人一旦拿到發明專利,先前已取得新型專利就被消滅。立院經委會昨(29)日初審通過專利法修正案,發明專利可接續新型專利保護期,智慧局說,形同一案兩請的廠商,會多出14個月保障期,對業者有利。 立院昨日也初審通過第97條修正條文,納入3倍懲罰性條款,只要是故意侵權行為,法院將可以依據合理權利金,乘上3倍作為賠償金。智慧局長王美花說,如果立院臨時會議程可以三讀通過,最快今年底前會上路。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與丁守中共同提案,針對專利法第32、41與97條要求修正;台聯黨立委許忠信也提案修正第116條,這次修法最大變革在於一案兩請的制度。 所謂的一案兩請,是指廠商同項專利,同時申請新型與發明審查,由於新型不需要實質審查,所以智慧局4個月即可核准,而發明審查需等3年半,所以部分廠商會透過同時申請方式,搶快取得專利。 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只要廠商取得發明專利,先前已核准的新型專利,會當作一開始就不存在,以保障其他人誤踩專利地雷。 不過李貴敏表示,智慧局一年受理新型案件約2.4萬件,當中有2.1萬件是台灣廠商申請,必須保障我國廠商權利,建請將一案兩請制度調整為權利接續,也就是當業界取得發明專利後,先前同案的新型專利仍然存在。 由於藍委提案版本強調,當廠商一案兩請必須事先聲明,也就是對外說明,這項專利有申請一案兩請,才得以適用權利接續。因為有事先聲明作為配套,所以智慧局同意修正制度。 王美花表示,申請發明專利審查的行政流程,智慧局會在受理後18個月對外公開,此舉是要讓外界了解,相關專利已經在申請中,換言之,該專利在第18個月後起就受到保護,在修法後,發明專利接續新型專利,而新型專利在申請後4個月即可望核准,因此等於廠商的保障期會提前在第4個月就拿到,比先前整整多出14個月。 王美花坦言,此項變革形同鼓勵廠商,透過一案兩請管道申請,由於大家都一案兩請,所以新型申請案可能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