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看:代位求償或債務義務?

左看:造法抗爭近日一批關廠勞工要求政府應以「代位求償」性質,來定義多年前政府為處理關廠落跑企業所代付的積欠工資,從而免除勞工們所背負的不當債務。 主流媒體的批評焦點為:政府當初支付給勞工的金額,既然已簽訂了貸款契約,理應有履行債務清償義務,否則基本法治規範就蕩然無存了。這說法乃是典型「凡是現實的就是合理的」之思維。既然現實中有既定的法律義務,怎能不遵行呢? 但,所謂依法行政,其正當性在於其法律本身是否體現合理價值觀,否則惡法亦法,公民自有權利不服從惡法。台灣的公司法中,僅片面規定了破產企業所積欠債款,可透過債務重整、法拍方式來一一清償其貸款銀行、出貨廠商債務,唯獨沒有一個條款規定其所積欠勞工的工資、退休金等該如何清償! 因此,我們的法律理當擬定一套積欠勞工的工資債務,破產企業應如何清償、政府應如何承擔第三者義務來支付積欠工資,爾後再代位求償。 以現有法律來看,關廠勞工的抗爭容不合法;但其訴求不僅有充分正當性、合理性,而且正是可透過這訴求來催生一套新的、合乎公義的法律!這是造法抗爭,本質上也是革命抗爭!區區妨礙公共交通,何足道哉。 許若仁/社會評論者 右看:依法償債 近日一群關廠勞工佔據台北車站公共空間並集體臥軌,以此激烈的身體抗爭來博取政府免除其與政府之間的債務。綜而言之,此事件抗爭的勞工其情可憫、其行或可恕,但其理不通、其債不可免。 在可憫、可恕的方面,這些勞工幾乎都是迫不得已才採此非常手段,以一己之利益來霸佔公共運輸管道、阻礙他人旅客權益。這雖構成了公共危險罪,但若考慮到抗爭勞工困苦需求的無奈,在正當法律體制內,依然有相對的救濟方式(例如緩刑、緩起訴等),並非一定要落實刑罰。 另一方面,在其理不通、其債不可免方面,必須指出,抗爭勞工當初與政府已白紙黑字簽訂了貸款契約,如今怎能將債權、債務關係轉變為勞資糾紛之第三者(政府)介入之代位求償呢? 況且,至今已有半數勞工償清債款,如果免除這些抗爭勞工的債務,這對已依照契約而履行債務清償義務的其他勞工公平嗎? 換言之,要政府以代位清償第三者角色來發放當初這筆貸款,乃是棄契約於不顧之不義,要免除抗爭勞工債務,則是對其他履行義務的勞工不公。 一個不義、不公的要求,不論其情多可憫,都是無法實現的訴求。 陳安君/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