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反目 男討狗寄養費勝訴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一對情侶交往時養紅貴賓狗,分手後男方照顧狗,不料女方趁探視時帶走狗,男方提告討寄養費,法院判女方賠償新台幣19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曾女與洪男熱戀時,養了隻紅貴賓狗,但兩人在民國95年分手後,雙方協議由男方帶回紅貴賓飼養,女方定期探視帶狗出去玩。

男方控訴,去年8月間紅貴賓狗剛動完手術,不料前女友硬帶狗去海邊玩,害狗累到吐,他氣得要對方別再帶狗出去,但女方回答狗只是寄養在男方家裡,會支付這5年來的養狗費。男方不滿前女友把狗帶走後避不見面,提告追討飼料、醫藥、零食費等共19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女方辯稱,當初分手時前男友答應會把狗視如己出,她才把狗送給男方,但後來發現男方沒有好好照顧,她就把狗帶回飼養。

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男方勝訴,案件上訴台北地院合議庭,合議庭認為,雙方當時分手約定的養狗協議,屬於民法上的委任契約,男方是受任人,依法可以請求處理為女方養狗的必要費用,判決駁回上訴,女方應支付19萬餘元,全案確定。10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