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有檢驗標識太陽鏡 護眼

在炎炎夏日,開車或從事戶外休閒活動時,民眾常會戴上太陽眼鏡,以防止陽光對眼睛的侵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表示,為確保市售太陽眼鏡品質安全,該局除已於九十七年將太陽眼鏡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規定業者輸入及運出廠場之太陽眼鏡,應於進入市場前準備技術文件、完成試驗、簽署符合性聲明書等檢驗程序,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自主管理太陽眼鏡品質符合國家標準。 標檢局基隆分局表示,佩戴太陽眼鏡時,應選購有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品牌、名稱、型號、製造日期、產地、鏡片材質、鏡框材質、符合標準CNS15067、濾鏡分類編號、光學等級、非作直視太陽用、製造商、進口商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等」之太陽眼鏡。 另外,不要購買來路不明之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並依使用用途選購及使用,以發揮太陽眼鏡之最大功效。除外觀及佩戴之舒適性外,應注意用途,如開車時,勿佩戴濾鏡分類4號之深色太陽眼鏡,或眼鏡上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文字或標示之太陽眼鏡,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標檢局基隆分局也指出,太陽眼鏡相關檢驗規定及型式分類表已放置於該局網頁之「業務專區/商品檢驗業務/太陽眼鏡檢驗園地」項下,他們除呼籲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確認濾鏡分類編號數標示是否正確,以免觸法外;也會不定期至市場進行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確保商品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