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巫巫茲拉 誰不知這是廣告啊?

工商時報【譚淑珍】 開車或搭公車經過考試院的路上,會經過景美溪,溪上長堤上會看到大大的字寫著「請節約用水」、「請珍惜水資源」,大字下寫著「經濟部水利署」...。 開車族,多半會聽警廣以瞭解路況,聽路況時,播音員總會提醒駕駛人要「小心駕車」,或是「記得要繫安全帶」等等,如果,稍加注意,會聽到最後播音員會加上一句,這是內政部或是交通部廣告...。 過年時,收到里長送來的春聯,正想高高興興的貼在門上時,咦,怎麼角落處有一行字體不小的字,仔細一瞧,切!竟然寫了「新北市廣告」! 今年奧運在倫敦舉行,為了推銷台灣,國貿局與交通部等單位「包」了一批倫敦機場的推車,台灣的旅客到倫敦機場,看到行銷台灣的推車,想必心裡會有點感動。 但是,如果瞧得仔細點,就會發現推車下有一行字體不小的「某某單位廣告」的字樣,這時心裡的OS恐怕會是:OXO#$@!X。「誰不知是廣告啊,需要這麼煞風景的註明嗎」?這恐怕是很多人的疑問。 是的,就是這麼煞風景,只要是政府的行銷活動,就得如此,因為預算法第62條之一就是這麼規定的。 其內容規定為:「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會有這條規定,主要是因為立法院要求政府不得以購買新聞的方式辦理政策宣導。 既然立了法,審計部也就要求應確實依法辦理。不過,很多公家單位紛紛向上反映:政策宣導如果都標示是廣告,一來會造成民眾誤解,也會降低宣導效果,於是行政院為此開了個會,會中也做出了「行政院的執行原則」的決議,原則是:各機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應切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一辦理。 其他並以列舉方式排除適用,例如,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民生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宣導:如入境旅客嚴禁攜帶未經核可之動植物產品;H5N2禽流感、登革熱、愛滋病等防治指引等。 還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等,以及各類競賽、頒獎活動的媒體轉播,例如運動賽會、金鐘獎、金曲獎、金馬獎等,宜維持其公開、公平、公正立場,以避免外界質疑競賽、評選結果的真實性。 外交部配合我參與國際組織,在國際媒體刊播的廣告;交通部觀光局在國外刊登之觀光行銷廣告等,如標示廣告有違反他國法令之虞者,得不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一的規定。 春聯、紅包袋等配合民俗年節祝福及便民的物品等,也在排除之列。 有了政院明確的執行原則,原本各單位都以為就此行事就可以了,沒想到,審計部不同意,因為那是行政院的執行原則,不是審計部的執行原則,所以,還是要求「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 如果,不依呢?那下場會是錢花了,審計部卻不給核銷。於是,行政院與審計部還在協商中...。 所以,政院與審計部沒協商好前,里長送來的春聯、紅包上面寫著「某某機構廣告」、或者在電視上看到「請隨手關燈」的畫面後看到「經濟部能源局廣告」時,請見怪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