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家暴法 目睹兒納入保護範圍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對於目睹或聽聞家庭暴力案件的兒童少年,也納入保護令的範圍,草案條文也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的效期,並放寬延長聲請的次數限制;賦予法院可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且新增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李人岳報導)

家暴案件層出不窮,行政院會21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根據草案內容,新增「目睹家庭暴力」的定義,對於目睹或聽聞家庭暴力案件的兒童少年也納入保護令的範圍,同時也擴充「跟蹤」的內涵。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閣揆江宜樺表示,這項修法是為了因應日漸多元的案件類型、強化防治家庭暴力代間擴散,希望能在法治更周延的情況下,讓家庭暴力案件大量減少。江宜樺並指出,家暴法從87年公布施行之後,通報案件逐年增加,雖然有人解讀家庭暴力現象越來越普及,不過也可解讀為民眾已經逐漸能接受「法入家門」的觀念。鄭麗文說:『從主管機關的立場來看,也正是我們積極的宣導,所以家暴是可以通報的,而且應該要正面予以解決,公權力過去低度介入,現在採通報制度算是高度關注。』

草案條文也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的效期,並放寬延長聲請的次數限制;賦予法院可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且新增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另外,條文也新增警察機關在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的保護和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