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樹保自治條例上路 納入工程契約

新北樹保自治條例上路 納入工程契約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正式上路,新北市農業局今天(26)表示,自治條例的規定同時納入工程契約書中,如果因工程需要而遷移樹木,必須經過農業局核准,擅自施作,最高處10萬元罰鍰,如果像日前江翠國中的工程,沒依照移植計畫書進行,除了既有的求償金額,還可處3萬到8萬元罰鍰。

江翠國中游泳池興建工程,因為包商移植樹木不當,引發護樹團體抗爭,新北市政府秘書長陳伸賢當時允諾,在3個月內,將樹木保護條文納入工程契約中,現在,「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正式通過,進一步也放入契約條文裡,並納入環評、都更的審查檢核項目。

農業局林務科股長賴小玲表示,和過去的「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比,新北市將保護私有土地上的樹木,範圍擴大,原本只針對樹幹直徑達「90公分」以上,僅200多棵被列管的「珍貴樹木」,現在擴及到只要直徑在「60公分」以上的「一般樹木」,都在保護範圍;如有移植需求,就要送農業局審核,否則將處3千元到5萬元,如果是列管的珍貴樹木,將處6萬到10萬罰鍰。

新的自治條例上路後,農業局指出,如果有工程單位擅自移樹,或不按原本通過的計畫書遷移,可以同時進行開罰和求償兩種管道,以江翠國中的事件為例,工程包商最初將4棵正榕以及1棵印度橡膠過度修剪,而且沒有在切面塗抹藥劑,被農業局景觀處求償4萬5千元,如果引用現在的條例,可再開罰3萬到8萬元,並可連續處罰或勒令停工,甚至依採購法停權。

假如像日前永定國小將29棵樹攔腰砍半,遭農業局求償27萬元之外,還可開罰3千元到5萬元;這樣的開罰金額,乍聽之下似乎不多,但農業局解釋,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地方政府制訂的自治條例,開罰上限最高十萬元,可是如果對方沒有改善,可以按次處罰。

農業局強調,未來在開工前,每個月都會舉辦品質教育訓練,讓施工廠商充分了解樹木保護的規範,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