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涉洩密不涉圖利 判決惹議

工商時報【張國仁】 前檢查局長李進誠被以洩密罪輕判1年4月減為8月,但對圖利罪部分,卻以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無罪。檢查局長洩漏檢調搜索禿鷹集團情資卻不涉及圖利罪,法官的判決還可信賴嗎?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李進誠不涉及圖利罪的三項理由,難以令人折服,因為,法官認為同案被告林明達否認李進誠洩密及高年億否認從李手中拿到檢調搜索情資,法官就採信,且說林一宏告知林明達檢調要查案的事比李進誠還早,所以就時間點來看,李即使洩密也不構成圖利,這種邏輯通嗎?如果通的話,連洩密罪也可以說不構成啊! 理由二,法官認為檢調要執行搜察的事,不僅李一人知道,查黑中心及交易所等都有人知情。因此不能就此認定李「圖利」。 問題是,所有知情的人都保密防諜,唯獨身為「檢查局長」的李進誠既將情資告訴了林明達,又告知高年億在聯合報刊登,這不是在協助禿鷹集團放空? 理由三,法官認為李若要圖利林明達等,有關查核情資不必等到3月10日才批示,任由林等在3月11日到15日持續反覆放空,所以認定李不構成圖利。問題是,在3月15日李將情資洩漏給高年億,利用聯合報的報導擴大空頭消息前,林明達等人反覆放空可以更加深勁永股價被摜壓,事後回補的成本更低,獲利更豐,法官如此認定,真是令人不可思議。 這三點理由,根本不值得一駁。是否構成圖利罪,要件在於有無直間接圖自己或其他人不法利益,且因而獲得利益。檢察官雖沒有查獲李進誠因此獲利,但林明達等人獲利逾千萬元已經是判決「確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