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購物佣金 溢繳營業稅可退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最新解釋令表示,旅行社的團費收入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而以向購物店收取的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若有溢繳營業稅的情況,可檢附相關憑證,向稽徵機關申報專案退稅。 財政部官員說,旅行社的佣金收入,除了旅客支付的團費之外,還包括帶旅客到購物店消費、由購物店支付的購物佣金收入;這二筆佣金收入,旅行業者須分別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說,在團費收入方面,須先扣除旅行社代收轉付的食宿及交通費用,再以其差額報繳營業稅。不過,坊間常見以低團費為號召的旅行團,團費收入不夠支付食宿、交通等費用,依據實務做法,業者會以購物行程的佣金收入來彌補團費不足,因此產生營業稅溢繳的問題。 在交通部觀光局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法規後,財政部也配合核釋旅行業收取團費及購物佣金課徵營業稅的規定。 官員指出,依據觀光局說明,旅行業的購物佣金得視為團費的一部分,因此財政部衡酌,團費收入扣除代收轉付款項後的差額,以及同團向購物店收取的佣金收入,都屬於旅行業提供勞務取得的代價。 在同一團行程中,須分別報繳的二筆營業稅,若有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不足者,業者在購物佣金上的營業稅,將產生溢付情況,財政部將專案退稅,而相關退稅審查作業要點,仍在研擬當中,將擇期發佈,以利徵納雙方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