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同居分手暴力 家暴法管不著

未同居分手暴力 家暴法管不著

【記者李宜霖台北報導】1998年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訂定至今15年,跟不上社會變遷,對於「未婚」、「未同居」的伴侶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並沒納入規範,勵馨基金會跟婦女救援基金會呼籲,須透過立法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分手後傷害 3天就發生一件 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統計2013年3月10至6月10日的新聞報導,光是情侶分手後傷害、恐嚇,甚至傷害對方的新聞,就有38件,幾乎每3天就發生1件。吳宜臻表示,沒有婚姻關係,交往中遭分手的情侶,以言語、身體來報復,無法事前預防或救濟,英美國家立法不只處理家庭跟同居關係的伴侶,還包含親密伴侶、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分手在法律上有補救措施,台灣社會必須發展新思維。 婦女救援基金會在2012年8月至12月執行調查,有效樣本920份,完成台灣親密關係受暴現況調查問卷。調查顯示,23.8%受害人是在未有同居關係的狀態下受暴,48.9%不會對外求助,默默忍受,主要以13歲至25歲女性為主,大部分仍是學生;42.2%會找朋友、同學傾訴。9成的受害者認為未同居親密關係受暴者需納入家暴法,特別是保護令的保護,包括禁止施暴,禁止跟蹤騷擾、遠離特定場所、禁止加害人調查隱私資料等涉及等人身安全事項。 婦女救援基金會康淑華表示,未有同居關係遭受性暴力程度,跟同居、婚姻關係差不多,家暴法漏掉了這些人,使得受暴者不受法律保護傘保障。歐美放寬為親密關係暴力,因為婚姻狀況或交往關係是多元的,如果只用家庭暴力的狹義來看,無法幫助急難處境的受害人。 被害人大多不會選擇刑事處理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舉個案為例,有一對情侶交往1年多後,因男方無法承諾,女方提議分手,不願分手的男方以簡訊、電話威脅要自傷,甚至要殺害女方家人。女方飽受身心煎熬,睡眠、生活品質、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女方求助警察時,卻因無同居事實,無法依家暴法核發保護令。警方建議女方以刑事罪提告,但刑事也無配套措施。在親密關係的暴力中,因雙方曾有感情,常因心軟,認為不需要用刑事處理,只希望對方遠離、不要騷擾,但目前法律無法處理人身安全遭到威脅的狀況。 另一個個案在交往期間感受到男方精神暴力,提出分手,男方出現跟蹤、騷擾行為,甚至到女方工作地點、住家騷擾,也因雙方無同居事實,被駁回保護令申請,後來因法官理解狀況,寬鬆認定「假日同居」,也就是假日會到對方住家過夜的事實,而核發保護令,但大多數法官並非如此。 預防教育課 傳遞正確概念 王玥好發現,許多受暴婦女在婚前交往階段就遭到暴力,但無法處理;進入婚姻後,暴力仍然持續。她提到,國外的高中職早有預防教育課程,教導學生預防約會暴力,她期待家暴法保護人身安全的範疇,提前至交往階段,不只提供有被害事實的保護服務,更應該比照兒少性交易條例、性侵害防治法,提供青少年預防概念,知道萬一遇到問題該如何處理。她希望從法令根本做起,明確提供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服務。 避免憾事 親密關係暴力應入法 吳宜臻跟婦女團體共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吳宜臻認為,跟蹤、跟監都是妨害自由,分手後,生活作息、個人資訊仍被對方掌握,防不勝防。刑事只是讓對方入罪,加深彼此怨懟,親密關係暴力入法,隔絕雙方,避免憾事發生。 另外,法條也將加入目睹家庭暴力兒童概念,避免兒童遭受創傷,給予適當輔導,防範未來成為家庭施暴的高危險群。 ■ 一對情侶在中正紀念堂附近享受下午陽光。(圖文/本報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