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崗科技告松崗資產 敗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松崗科技在台灣銷售電腦雜誌與書籍長達27年而聞名,最近松崗科技一口氣控告松崗資產、松崗國際、德育資訊及松崗電腦等5家公司,涉及侵害商標權,並求償336萬,卻被法院判決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歐陽漢菁判決指出,公司名稱的目的在於識別交易主體,與其他企業相區別,並確保法律行為及權利義務歸屬的同一性,而商標主要功能則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公司名稱與商標兩者意義、功能並不相同,本不相互限制。 松崗科技提告的這件官司,其背景是松崗科技在2002年2月,將電腦圖書出版與商業軟體經銷業務,賣給松崗資產公司的前身文魁公司,並授權文魁使用附有松崗字樣的商標於電腦圖書出版與商業軟體經銷業務。 因此,松崗資產使用附有「松崗」的商標,在這些商品或服務或者松崗科技的松崗商標效力不及的商品或服務時,並不構成對松崗科技商標的侵害,這點,法官在判決書上說「松崗科技應該也是不爭執」。 松崗科技又主張,松崗資產等公司涉及違反公平法,但法官認為,松崗科技將電腦圖書出版與商業軟體經銷業務,出售予松崗資產公司前身文魁公司,並授權文魁公司使用附有「松崗」商標在這些業務,自己則以「松崗」商標經營電腦遊戲業務。 法官說,松崗科技顯然已自行將「電腦圖書出版與商業軟體經銷業務」、「電腦遊戲」區分為兩個不同的競爭市場,由兩造各自經營,那麼就難以說松崗資產與松崗科技是在同一市場競爭,而有不公平競爭的情事。 法官說,松崗科技不能證明「松崗」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公司名稱或著名商標,也未能證明松崗資產等公司使用「松崗」為公司名稱,與消費者誤認結果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松崗科技主張松崗資產等涉及違法,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松崗資產等不得再使用有「松崗」圖樣的商標且予賠償,並無理由,判決駁回松崗科技的訴訟請求。 松崗國際與德育資訊是松崗資產的子公司,松崗電腦則是松崗資產的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