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除役 104年底前提計畫

中國時報【李宗祐╱台北報導】 上周六總統大選最後辯論時,雙英再度提出「非核」承諾,日本三一一福島核災震驚全球後,逐步減少核能發電,邁向非核家園已成朝野共識。原子能委員會正式啟動核電廠除役機制,要求台電公司必須在民國一○四年底前提出核一廠除役計畫,一號機反應爐自一○七年起永久停機,展開拆廠作業。 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長邱賜聰指出,因應核電廠拆廠除役所須經費,台電現有三座核電廠六部反應爐從民國六十七年起陸續運轉發電以後,就從每度電營收提撥○.一七元,作為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目前已累積超過二千億元,預估到三座核電廠六部反應爐分別運轉屆滿四十年為止,累計可達三三五三億元,足以負擔現有三座核電廠拆廠除役及核廢料最終處置所須全部經費。 邱賜聰指出,經濟部十一月三日提出新能政策,確定既有核電廠運轉屆滿四十年即不再延役,並依規定展開拆廠除役計畫後。原能會成立「核電廠低放射廢棄物最終處置及除役計畫小組」,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研擬作業規定,讓民眾充分了解該會對核電廠除役的管制要求。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能電廠應在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三年,提出除役計畫,經原能會審核發給除役許可後,在廿五年內完成除役作業。邱賜聰表示,核一廠一號機運轉期限為一○七年底,既然確定不延役,台電就必須在一○四年底以前提出除役計畫。依規定核二廠與核三廠也必須在一○六年和一○九年提出除役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