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撇清 最高院變更見解導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針對法官判決指稱是檢察官未及時聲請減刑,造成許姓受刑人被多關一事,台南地檢署初步完成內部調查,認為承辦檢察官並沒有疏失,是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變更,才演變成許男被多關了九個月餘而出現刑事補償案。
南檢內部調查認為,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罪犯減刑條例實施後,同年八月十日台南監獄把許男減刑名冊送到地檢署,承辦陳姓檢察官(已轉任法官)針對許男所犯六案,發現其中三案已執行完畢,另一案未在減刑範圍,僅就其他兩案聲請減刑。
調查指出,陳姓檢察官是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中旬所召開第三次刑事庭長會議的決議,及法務部同年七月廿四日函文解釋,才未對已執行完畢的三案再聲請減刑,並無違法之故意或過失,也無行政責任。
為因應辦理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案件,台灣高等法院曾於九十六年七月召開刑事庭長會議,決議「數罪接續執行,執行已完畢者,不在減刑之列」,其後因實務上對該問題法律適用有不同意見,再經九十七年至一百年間最高法院有四件裁定及判決統一見解「…必須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南檢又根據這項統一見解,於一百年九月十四日就已執行完畢的三案再向地院聲請減刑,才造成減刑後許男刑度多出九月又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