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不還錢 女提告勝訴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陸姓女子為避免前夫離婚後請求財產分配,想先脫產再離婚,將房屋貸款新台幣600萬元後請母親代為保管,但陸母後來僅還480萬元,陸女提告;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陸母還錢。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陸女於民國98年5月間,為了讓自己的財產不用分給前夫,因此將名下房屋辦理貸款後,把600萬元款項交給母親保管;不過,陸母事後只返還480萬元,陸女提告。

陸母主張,女兒外遇後想跟前夫離婚,將房屋貸款600萬元後交由她保管;她在98年底陸續還女兒480萬元,但女兒先前說好給她80萬元做為報酬,所以只需要再還女兒40萬元即可;陸女則要求母親全部還清。

陸女原本提告請求母親返還「借款」,但法院一審認為陸女告錯,因為該款項並非「借款」,判陸女敗訴;陸女上訴二審請求母親返還「消費信託物」。

高院審理認為,兩造之間是「消費寄託關係」非「消費借貸關係」,依陸女提供的錄音檔,陸母曾自承積欠女兒120萬元;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兩造言明以80萬元做為報酬,判決陸母需還120萬元及利息。10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