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快訊-網龍遊戲侵權?法院:沒事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中華網龍(3083)的線上遊戲天子傳奇等,為時下正夯online遊戲,被楊姓發明家指控該線上遊戲商城涉及專利侵權,要求500萬的損害賠償。豈料法院反而發現,楊某的專利不符發明定義,有應予撤銷的原因,判決楊某敗訴。 楊姓發明家認為,網龍的線上遊戲商城的競價拍賣活動的軟體設計,與他以「殺價式拍賣之方法」取得發明專利權內容的流程與步驟相同。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法院判決網龍賠付專利侵權的損失500萬及利息。 法院審理發現,楊某的專利,依他舉例的專利說明是指,賣方提供貨品及想要收到的定價金額為1,000元,拍賣系統店家設定300次的下標機會,且起標金額由200元往下標,其下標金額範圍可由200元到0元之間的任意金額。 下標方式採用暗標,使他人不知投標金額,每次下標拍賣系統店家向投標者收取5元的投標金,如此在300次的下標機會達成後,拍賣系統店家將會收到投標金共1,500元加上唯一最低價投標者所投標的金額3元,總收入1,503元。 拍賣系統店家支付給賣方1,000元及商品給予得標者的買方後,拍賣系統店家收入503元,如此,買方如果只投標1次就得標時,只需花費投標金5元加上投標的金額3元,就可以8元的低價買到價值1,000元的商品,而賣方得到其想要的定價金額1,000元,拍賣系統店家也收取到佣金503元,三方皆大歡喜。 但智慧財產法院一審民事庭法官歐陽漢菁指出,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規律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而創作,必然具有技術性。 若該專利要解決問題的手段,整體上具技術性,即符合發明的定義;若該方法利用電腦的目的之一就在單純的利用電腦取代人工,則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法院認定,楊某的專利範圍,其文字記載的電腦硬體及程式軟體僅在取代人工作業,不屬於利用自然法則的創作,依92年專利法第21條規定,可以撤銷專利。因此判決,楊某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