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分手補償費 大陸法規不明

旺報【(李崖立╱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 據報導,一名吳姓女子指控楊姓前男友承諾給她分手補償新台幣70萬元,卻只給了10萬元,提告請求楊男給付6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楊男要給付吳女6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法院認為,楊男是為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不得撤銷贈與。依台灣《民法》408 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近年來,分手費糾紛在大陸也時有發生,但大陸《婚姻法》僅對合法夫妻離婚補償費予以肯定,對非婚姻關係的分手費無明確規定,大陸各地區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大陸多數法院認為分手費違反公序良俗,依大陸《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分手協議無效,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但也有法院認為,分手費屬於雙方協議的契約之債,需依約履行;或者認為屬贈與費用,依《合同法》186條規定,可以單方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