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婚外性行為 大陸處罰不嚴

旺報【李崖立╱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 基隆地院日前審判了一樁婚外情案件,因長期破壞好友的婚姻,判決「小三」洪女賠償廖女70萬元。 依《刑法》第239和245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院常以侵犯配偶權為名,判處第三者單獨或者與通姦配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大陸法律對婚外性行為的處罰遠不如台灣嚴厲。依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若夫妻一方僅有通姦行為,而無重婚或婚外持續、穩定同居之情事,則並不構成犯罪。依大陸《婚姻法》第46條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此種情況下,受害者亦無法獲得他方或第三者的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