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翻案 郵差無罪改判11年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縣東勢鎮郵局約雇郵差張桂旺,被控掐死罹患小兒麻痺的詹姓同居女友,檢方原依殺人罪嫌起訴、求處重刑;一審依法醫研究所認定死因「未確認」判無罪;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改依法醫石台平、台大醫學院的鑑識,認定死者眼部出血點是徒手絞勒造成,改依傷害致死罪判處十一年徒刑。 五十六歲張桂旺曾與詹女相戀,各自離婚後,又相遇再譜戀曲同居,兩人時為金錢問題口角。九十七年十月四日清晨五時多,張男報案聲稱到詹女住處時,發現她已死亡;台中地檢署法醫許倬憲以屍斑推定死亡時間超過廿四小時,解剖發現死者頸部中下方皮下組織有小區域出血,疑遭人以寢具等軟物重壓頸部而窒息死亡,死因為他殺。 一審時,法醫潘至信有不同見解,認為死者眼睛及臉部小出血點,跌倒撞擊所致可能性較大。死者頸部肌肉出血位置偏頸部中下段,且頸部無指甲痕,無法完全排除因跌倒受撞擊導致頸部肌肉出血的可能性,死亡方式「未確認」,研判死者原患嚴重脂肪肝並飲用大量酒精致酒精中毒。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後,潘至信二度鑑定,以死者頭部瘀傷、鎖骨下方出血、酒精濃度高等,改認定摔倒意外致死的可能性高。 台中高分院另請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鑑定,他推翻法醫研究所鑑定,支持原地檢署法醫看法,認為死因為頸部壓迫、呼吸道阻塞致死,「殺害證據」就是死者眼結膜的出血點,遭徒手絞勒、血壓「反覆」升高而形成的特殊現象。因法醫鑑定不同調,院方再送台大法醫所鑑定,也支持石台平的觀點。 加上案發現場無外力侵入情形,張桂旺平日負責詹女三餐,但解剖發現死者胃部無食物、一天以上未進食,為何案發當天卻未準備食物,也與常情不符?台中高分院因而認定張男勒掐詹女頸部,與其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因缺乏證據證明張男有致死犯意,因而改依傷害致死罪判處十一年徒刑。 詹女弟弟表示,家人無法接受姊姊遇害,每次開庭幾乎都是全家總動員聽庭,過程中出現法醫鑑定不同,致一審判決無罪,讓他們十分不服又折騰,現在等到這樣的結果,算是法院給他們一個正面回應,還給他姊姊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