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公忘了帶印章 安啦!

未來到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及二十九區公所洽公,若是忘了攜帶印章,只要一筆在手、利用簽名即可順利完成各項申辦作業,讓民眾不必奔波回家找印章或刻印章,享受更便利的市政服務。 研考會主委吳肇銘表示,以往民眾到公家機關辦理各項申辦案件,許多申請書都需要「蓋章」,有時忘了帶印章總得急急忙忙回家翻箱倒櫃,找不到時又要花錢刻新印章,市府為讓民眾省去這個「小」煩惱,即日起,只要民眾以個人名義洽公,申請書的蓋章欄位上無論是簽名或蓋章皆產生同樣效力,新北市各機關服務櫃檯不再要求民眾一定要攜帶印章才能完成各項申請。 吳肇銘指出,民法規定簽名效力等同於蓋章,因此印章證明與本人簽名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公務機關不應一昧沿襲舊規,要求市民一定要攜帶印章才能完成各項案件申辦,應該要以便民的角度思考,大幅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規定。 另,除辦理印鑑證明及受限於中央法規、金融機構規定要核對印鑑之業務外,市府各項申辦業務,全面接受以「簽名」完成申辦手續,只要民眾親自簽名,申辦案件就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