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解伴侶關係 單方說了算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動的同性婚姻、伴侶制度以及多人家屬民法修正草案中,明確規定伴侶制度可以單方解消。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如此可避免目前婚姻制度中,因一方不願離婚而無法解消關係的困境。 家庭不再有名無實 根據目前的民法規定,目前台灣離婚方式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74年修正時,在裁判離婚的理由上過於嚴格,採用有責主義,換句話說,想離婚的一方必須舉證配偶的惡行,這樣的法律不但導致離婚困難,也讓夫妻、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 伴侶盟提出的伴侶制度,可以單方解消伴侶關係,避免在婚姻制度下離婚困難的窘境。簡至潔表示,如果伴侶雙方在財產或是小孩監護權上有爭議,也不影響單方面解消伴侶關係。如果雙方協調不成,可在解消關係之後,走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判監護權以及財產問題。 簡至潔還表示,有人會擔心在伴侶制度下,如果伴侶關係解消,雙方又都不願意爭取監護權,是否會衍生小孩無人撫養的問題;但事實上親子關係如果是建立在認養上,無論伴侶關係是否存在,認養人都需負小孩的撫養義務。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監事朱一宸也表示,依據伴侶盟草案第1058條之3的規定,締結伴侶關係,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戶政機關為伴侶之登記;伴侶契約內容有變更時,亦同。簡單來說,希望計劃結為伴侶的人們以文字訂定伴侶契約,然後再向戶政機關登記,讓彼此於「法律上關係」正式生效。 協定契約 保有彈性 契約並非一經登記就不能再改變,締約雙方仍可隨時協調變更約定內容,調整後再向戶政機關更改登記即可。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以法律最低的標準為保障。如沒有約定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為主;沒有約定繼承比例及順位,則比照婚姻制度中準用配偶的規定。 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契約只對締約的兩人相互間產生法律上效果,所以只要兩人具備出於自由意志、沒有外力脅迫下所訂的契約,都為有效,事項可由伴侶自行商議決定。從伴侶住所、伴侶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子女扶養費用、家務分工事項、零用金等到遺產繼承,皆可協議並依雙方意願約定。 朱一宸還指出,有些特殊的情形可能會讓約定內容的一部分或全部產生法律上的瑕疵,例如:如果締約時締約人中有一方因精神狀況欠佳而欠缺行為能力,或是約定的內容根本不可能實現,或者對締約人一方顯然太不公平。締約人若無法自行協議變更,則可尋求法院的介入與調整。如果有一方違反契約,則可以走法律途徑尋求司法判決以及執行,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