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跨部會 加強查緝鰻苗走私

【記者陳開明台北報導】漁業署29日表示,為有效防堵不肖業者於每年11月至翌年3月鰻苗管制出口期間,走私出口鰻苗之不法行為,該署於本(102)年11月25日邀集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及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等單位,就國內鰻苗捕撈現況、可能走私出口樣態及相關情資進行研析,各單位在鰻苗管制出口期間將嚴密查緝相關出口管道,佈線查察以防止鰻苗走私出口,以利產業永續利用及兼顧鰻苗資源保育。 漁業署說,在亞洲地區捕撈日本鰻鰻苗的國家中,以臺灣為一年中最先開始捕獲日本鰻鰻苗,故業界或學者均將臺灣頭期苗捕撈數量,視為當年度總捕撈量的指標,惟亞洲地區日本鰻鰻苗總捕撈量自98年41噸,至101年大幅減少至18噸,基於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需要,政府將有「水中黃金」之稱的鰻苗資源,自96年起於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列為管制出口期間。 各查緝單位依以往經驗及研析結果,針對可能走私出口樣態,包括以夾帶方式由空運或海運載運出口、由出境旅客攜帶出口、由漁船或其他船舶夾藏出口等,於管制出口期間提升查驗比例,嚴密查緝以防止違法出口情事,並建立機關間快速的橫向連繫管道,以掌握查緝時效。 漁業署指出,本(102)年11月份國內鰻苗的累計捕撈量,較往年成長,但考量鰻苗資源量逐年減少的事實,為養鰻產業穩定發展,漁民及產業團體應該自律並共同合作將捕撈到的鰻苗,以合理的價格留在國內供養殖產業使用,並於獲得鰻苗走私情資時儘速向查緝單位檢舉不法行為,以加強查緝工作與成效。 漁業署於本年9月9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規範鰻苗捕撈期間,並輔導各縣、市政府公告轄內河川之鰻魚禁捕期相關規範,以保護鰻魚棲地及生態,增裕鰻魚野生資源。 漁業署呼籲,請業者務必配合相關管制出口及捕撈管理規定,如獲違法情資儘速轉知相關管理機關,期能達到產業發展永續經營,並兼顧鰻魚資源永續利用。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