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所得自動補稅遭罰 稅官敗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許姓牙醫師漏報賣掉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但趕在國稅局裁罰前補繳490萬稅款,稅官卻仍對他裁罰245萬元。法官認為,國稅局濫用行政裁量權違法裁罰,判決高雄國稅局敗訴。 高雄市牙醫師許庭禎,申報97年綜所稅時,漏報預售屋交易所得1,245萬元。高雄國稅局後來查獲,在101年1月2日對許醫師裁處漏稅額490萬的0.5倍,即245萬元。 許醫師為此與國稅局爭執起來,但從申請復查、訴願,一直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都認定他該受處罰。 這件爭訟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該院第五庭審判長林茂權等五位法官審理時赫然發現,許醫師在100年3月22日時,就已經補報財產交易所得及補繳490萬元的稅款。高雄國稅局就算要裁罰,也有積極說明得否予以減輕處罰的義務。 林茂權等合議庭法官認為,納稅人如以書面或在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款,就有助於節省稽徵成本;而國庫先取得稅款,也有利於資金調度。 但財政部所訂的裁罰倍數參考表,就漏稅違章案件,對這類情事,沒有列為裁量審酌事項,欠缺合理性。 合議庭認定,國稅局在對許醫師裁罰前,未加以積極說明提前補繳稅款得否予以減輕處罰,就逕予裁罰,有違法濫用裁量權限的情況。合議庭最後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高雄國稅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由高雄國稅局再作成適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