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製品開始標示 違者處3到20萬

(優活健康網記者談雍雍/綜合報導)為使廣大的消費者對牛肉製品安心無虞,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及散裝食品相關規定」,並自101年9月12日生效。衛生局呼籲相關業者應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如未標示可處3~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20萬元。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自101年9月12日起全面稽查針對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以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衛生署持續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稽查抽驗,確保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另牛肉產地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資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公告在澎湖縣衛生局首頁。衛生局呼籲商家要加強自主管理,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