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核能電廠除役計畫應及早規劃/智庫論壇/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胡思聰

立法院本會期擬訂的優先立法法案清單中有《非核家園推動法》一項,其列優先的原委或係受民進黨籍立委施壓所致;但若從我國能源政策的宣示內容檢視,此項法案並無其優先立法之必要性。透過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在我國核能電廠運轉年限到期,即可達成非核家園(無核電)的目標。因此就現實狀況而言,反而是應儘早規劃核能電廠的除役計畫,並在經濟可行、可控制、可安全穩定、可信賴的能源選項中,積極找出最有利的可替代能源,以之逐年降低核電的占比,便能達到全面停止核電的運轉。 行政院去年度檢討我國能源政策後,總統在11月3日宣示「確保核安、穩健減核、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逐步邁向非核家園」的能源發展新願景,並進一步闡明在「確保不限電」、「維持合理電價」、「達成國際減碳承諾」的原則下,要積極落實各項節能減碳與穩定電力供應配套、逐步降低對核電的依賴。而無核電目標達成的關鍵,其實在於能具備科學客觀評估論證及保有科技進步發展調整的彈性,而非跟隨民進黨神主牌口號起舞,非得強制立法自娛才算數。事實上,就現有三座運轉中核電廠的最晚停止運轉年限在民國114年(2025年),以及即使核四商轉,核四廠最遲也會在2050年前後停止運轉,所以我國約40年後,便可自然而然達成無核電的目標,實在不勞立法。 由於核電廠除役計畫,是在確保核電廠廠址能永久安全,並能恢復土地資源之再利用;而且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立即解體之拆除與除污(輻射);因此依法必須在永久停止運轉前三年提出申請計畫案。核一廠表訂107年底停止運轉,除役計畫必須於104年底前完成,這3年準備期要完成的事項,除了除役計畫的審議,還有相應的環境影響評估的調查評估與審查。核電廠除役計畫的重要技術內涵包括:廢核燃料棒移出、場址廠區輻射量調查、系統除污(輻射)、解體移除、廢棄物管理、廠區復育及環境監測等;每一項技術內涵都必須慎重考量,經營管理者絕不能再有任何「我們智能不足」的托詞,否則必釀出大禍。 估計每一核電廠區除役期程,從申請準備期到除役作業完成,時間可長達28年以上;我國三座核能電廠的除役計畫,由104年底核一廠開始,核二廠110年底、核三廠113年中陸續跟進,全部如期完成應已是民國149年(2060年),在此近50年期間,所投入的後端資金、人力及科技專業將非常龐大。因此主管機關應及早培訓除役相關工程作業執行專業人才、輻射防污與儀器分析檢測人力,同時取得國際原子能管制機構與世界核能發展協會的認證與監督機制肯認。 對於核四繼續興建與商轉,各界多有不同意見,日前有立法委員提出將核四改建為天然氣發電廠之議,稱既可免除核四廠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的風險疑慮,還可免除未來龐大的除役工程事項與費用。雖然不失為是一項有建設性的建議,但也必須要考慮天然氣發電的成本極高(燃煤成本的2倍、核電的5倍),以及二氧化碳排放量不低(燃煤的83%,2.2kg/度)的二項不利因素。更要深入考慮的是,全球天然氣的蘊藏量也僅有約60年的開採期,而且其採購價格波動、進口船舶運輸、儲槽及安全存量的必要設施興建,也都存在限制因素。因此核四廠改建為天然氣發電廠,絕不是口頭說說那樣的簡單;若有此構想,主管機關及經營者一定要先審慎就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加以仔細評估;以免改策轉向之後,可能因思慮不周、配套不全而致工程變更羈延時日,造成電力供應的缺口危機。 【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