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餅店廠長離婚 法院判無效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7日電)新竹1家百年餅店吳姓廠長去年與妻子辦理離婚登記,但女方自認被迫離婚而提告。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婚姻關係存在,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吳男與廖姓女子於民國92年間結婚,廖女99年間以遭家暴為由,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吳男騷擾她和子女。吳男去年4月間請2名餅店員工擔任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簽名,雙方辦理離婚登記。

廖女事後指出,當初吳男以生活費要脅,她才被迫離婚,且2名員工沒在場見證,也沒確認兩造是否真的有意離婚就簽名,主張離婚無效。

吳男反控女方過去曾離過婚,十分了解離婚要件。當初廖女多次到餅店吵著要離婚,多名員工還簽名連署力挺他,2名員工都知道女方堅持要離婚,所以願意簽名擔任離婚證人。

法院一審判決兩造離婚有效,廖女不服而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民法規定離婚需兩名證人,防止當事人輕率離婚,視婚姻如兒戲。2名員工未親自確認兩造是否真的有意離婚,就簽名作證,兩造離婚不具法定要件,改判婚姻關係仍存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