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愛情契約」有效 法官判丈夫要履約

台東一名王姓男子應罹患乳癌妻子的要求,多年前簽下一紙「愛情契約」,向妻子保證,切除乳房後仍會永遠保護她,如果離棄,就要將收入的一半分給妻子,但最後這名丈夫還是不告而別,婦人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訴訟」,法官判決丈夫必須履約。

提起「履行契約訴訟」的婦人,九十五年間發現罹患乳房癌,擔心切除乳房後丈夫不再愛她,經丈夫一再保證絕無貳心,才同意接受治療切除乳房,保住性命。但一年後,因為丈夫無故在外過夜,婦人懷疑丈夫已經變心,要求簽下「愛情契約」。

沒想到婦人的丈夫民國99年從軍職退伍後, 隨即在外另築愛巢,於是向丈夫提起「履行契約訴訟」,台東地方法院多次開庭,王姓男子都沒有到庭申辯,法官委託相關單位鑑定,確認「愛情契約」是王姓男子筆跡,因此判處王男必須履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