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生技新藥業 應善用租稅減免

工商時報【葉維惇】 我國為鼓勵廠商投資發展生技新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的主力產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施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依據該發展條例規定,符合『生技新藥公司』之廠商,可享有『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35%至50%之投資抵減』、『創立或擴充股東參與增資之20%投資抵減』以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之技術股可遞延所得稅課徵』等租稅優惠措施,且其獎勵措施將實施至110年止。 為讓有意申請之廠商更加瞭解『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實務,就申請及審定實務羅列於下: 一、申請資格: 1.從事生技新藥之研究或發展、臨床前試驗、依法規取得國內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進行生技新藥人體臨床試驗或田間試驗,或取得國內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生技新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者。 2.上一年度生技新藥研究發展費用,占該公司同一年度總營業收入淨額5%以上,或其提出申請之當年度或上一年度之生技新藥研究發展費用,占該公司申請當年度實收資本額10%以上。3.聘僱專科以上學歷生技新藥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5人。 二、申請及審定重點實務: 1.申請時須檢附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投資計畫目的、投資項目、經營團隊、研究發展團隊與其職掌、產品製程或研究發展流程、建廠或擴廠時間表及研究發展開始作業與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服務之時間表。 2.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生技新藥審定,並送請經濟部工業局進行生技及新藥公司認定審查會議。 (1)衛生署審查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人類用新藥或植入或置入第三級之醫療藥材。(2)農委會審查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之動植物用新藥。 3.生技及新藥公司認定審查常見問題: (1)委託國外研究發展之對象不符或全部研究發展均委由國外進行。 (2)基於鼓勵優先扶植國內產業,而對提供委託國外醫藥研發服務公司之必要性或合理性資料或說明不完備。 (3)實際申報上一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內容不符,致其占營業收入或實收資本額之比率不合規定。 (4)聘僱專職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料不齊,致影響認定。 由於生技新藥產業具有高風險性、研究發展與回收期長特性,鼓勵生技業者應全力爭取適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之租稅優惠,以增加公司之稅後利潤,前開申請及審定實務期能對業者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