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促 未婚未同居者 受家暴法規範

「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超過15年,由於法令侷限在「家庭或是同居關係」的限制,但因為情侶分手後的傷害、恐嚇更時有所聞,因此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提案修法,打算要把「未婚且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納進規範。

(蕭照平報導)

如果情侶不能好聚好散,可能就需要法律進一步保護弱勢。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只限於「家庭」或「同居關係」,所以如果是未婚而且也沒有同居的情侶,對於暴力行為往往在受到重傷害或恐嚇時,才能提出刑事告訴。

因此,吳宜臻與婦女團體共同主張修法,認為應該把「未婚且未同居」關係的暴力行為納進家暴防治範圍。

『可是事實上有很多分手的男女朋友,事實上生活作息都被對方掌握,防不勝防,這關係其實交往的親密關係應該等同家暴法中,所謂具有或曾有或現有同居或婚姻的親密程度,我們認為在法律適用上沒有疑問』

同時,吳宜臻也說,如果沒有對受暴家庭子女進行後續輔導,可能促使他們成為再度施暴的高危險群。因此,她建議要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列為輔導保護對象。

『未成年人在家裡如果有看到或目睹到家庭暴力的發生,他也應該被視為被害人,而不是限於家裡未成年兒童一定要被打、被精神虐待才是被害人』

婦女團體則希望透過修法,可以讓社會重視在「非家庭形式」之外的暴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