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巿老翁殺貓煮食 罪罰10萬

記者林錫霞/苗栗報導

案發於今年10月30日苗栗巿一名老翁殺貓的事件,本月6日已經苗栗縣動物防疫所依據動物護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寄出一張10萬元的行政裁罰單,這是自87年該法通過以來苗栗縣開出的第1張因吃貓觸法的裁罰案件。苗栗縣政府農業處為此呼籲民眾要愛護小動物,凡其是貓和犬,舉凡虐待或宰殺等行為,都有可能吃上官司。

這起殺貓事件,起因於該名老人在屋外殺貓,被路人發現,以疑似石虎遭人宰殺為由報案而被當場逮獲,警員及農業處人員趕到現場時,該貓已被川燙去毛,無法從外觀判斷是否為石虎,後經學者專家辨識,發現僅是逸流在外的家貓(Felis catus),因此最後僅依動物保護法開出10萬元罰金。

苗栗縣長劉政鴻表示,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 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5年再違反第1項各款情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0下罰金。

劉政鴻說,這名老人因為迷信石虎具有滋補功效,因此向友人購買石虎並備煮食,如果,他煮的真的是石虎,則改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呼籲國人培養愛心,不要隨意虐殺小動物,以免自己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