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贈前妻 贈與稅上身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昨(25)日表示,夫妻離異時,如果在離婚協議上沒有清楚列舉給付項目,在離婚一段時間之後,若有一方贈與他方一定財產,須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女年約30歲,歷年來薪資所得僅數十萬元,但99年度卻結購鉅額外匯1,000萬元以上,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 展開追查陳女帳戶後發現,98年間有2,000萬元的現金存入,陳女表示該資金是97年底離婚時,前夫張君所給的贍養費,依稅法規定贍養費免稅,並提供離婚協議書佐證。 但國稅局發現,陳女結購外匯資金來源雖為贍養費,可是陳女98年底還購入1,500萬元的不動產,該不動產價金由張君所支付,卻未在離婚協議書上有任何相關的約定,陳女雖表示,離婚時張君曾口頭承諾,若其經營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將另給付一筆資金給陳女購屋,該筆資金應屬贍養費性質亦應免稅。 國稅局表示,由於陳女與張君並無法證明此不動產屬於離婚時的約定給付,且該不動產買賣合約為陳女所簽訂,並不是由張君出面承購,因此認定張君贈與陳女1,500萬元部分要課徵贈與稅,且因短漏報,罰1倍漏稅額共計300萬元。 國稅局說,離婚協議內容必須明確列出支付項目,若未清楚列出,事後再出現給付行為,稅局會以贈與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