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未上市股票 留意計價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未上市櫃股票贈與子女時,若該公司持有土地資產,若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按土地公告現值估價,再推計公司淨值並得出股價。不過,曾有繼承人不服,主張股票價值僅公告現值的16%,提起行政救濟,並遭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父母將名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時,其價值的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加以估算;若該公司資產中的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仍須依上述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來調整估價。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君於95至98年間將未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以每股淨值低於面額10元的方式贈與子女,並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查核A公司分別於53年及66年取得12筆土地資產,其帳面價值遠低於公告現值,遭國稅局要求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估價。 甲君不服,主張該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僅為公告現值之16%,不應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提出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則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國稅局官員提醒,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公司資產淨值估定時,若房屋及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注意調整估價,以免被補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