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差掐死同居女友 法醫驗屍看法不同 法官最後改判重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張姓郵差掐死罹患小兒麻痺的詹姓同居女友,檢方求處重刑並依殺人罪嫌起訴;一審依法醫研究,先認定死因「未確認」判無罪,案件上訴至台中高等分院後,法官改依台大醫學院、法醫石台平的鑑識,徒手絞勒造成死者的眼部出血點,改依傷害致死罪判處11年徒刑。

張嫌與詹女離婚後,相遇再譜戀曲同居,時常為金錢爆發口角。97年10月4日,張男清晨五時多,報案聲稱前往詹女的住處發現已身亡,台中地檢署法醫許倬憲解剖發現死者的頸部中下方,疑遭人以寢具等軟物重壓頸部窒息死亡,皮下組織有小區域出血,推定死亡時間超過24小時,死因為他殺。

一審時,法醫潘至信認為死者臉部、眼睛出現小出血點,很可能受到跌倒撞擊,判定死者飲用大量酒精致酒精中毒,加上罹患嚴重脂肪肝,死亡方式判「未確認」。檢方不服上訴二審,經過潘至信再度鑑定,以死者的頭部瘀傷、鎖骨下方出血、酒精濃度高…等特徵,改認定摔倒意外致死的可能性高。

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在台中高分院重新鑑定,推翻法醫研究所的結果,對地檢署法醫的看法表示支持,頸部壓迫、呼吸道阻塞為死因,而死者眼結膜的出血點,遭徒手絞勒、血壓「反覆」升高而形成的特殊現象,皆為「殺害證據」。

平日張嫌負責詹女三餐,但解剖發現,死者一天以上未進食、胃部無食物,案發當天未準備食物,常情更增添疑點重重,一則無外力侵入情形的案發現場,台中高分院認定張男勒掐詹女的頸部,與死亡時間有因果關係,不過張男的致死犯意缺乏證據,傷害致死罪改判處11年徒刑。

受害家屬無法接受一審無罪的判決,法官再度審理,改判傷害致死罪改判處11年徒刑,家人才能接受,也為姊姊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