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金管會點頭

為提供投資人更完整的金融服務,並培植本土金融人才,金管會擬修法,開放金融機構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的相關業務。

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共計有3項修正重點,首先、金管會表示,為提供我國投資人完整服務及培植本土金融人才,開放金融機構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相關業務。

金管會表示,為建立審核外國證券商來臺設置分支機構應考量事項,及相關配套機制,因此,明定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須提示本國及最終母公司所屬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在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的文件,及最終母公司同意來我國投資及對分公司承諾財務責任的證明文件。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加強證券業務的監理,明定設置證券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外國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的申請案件,得不予許可的規定。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